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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执行标准
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执行标准
发布日期:2025-11-20 14:30:24

截至2025年,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执行标准已显著趋严,并呈现出“全国统一框架 + 地方细化执行”的特点。以下是根据最新政策(包括税务总局指导精神及地方实践)整理的地方税务机关执行核定征收的核心标准:


一、适用前提: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只有在以下客观条件成立时,地方税务机关才可依法实施核定征收:

  1. 未依法设置账簿(如个体户无建账义务或未设账);
  2. 应设账但未设
  3. 账簿混乱或凭证残缺,导致收入、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
  4.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5. 逾期未申报且经责令仍不改正
  6. 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注意:仅以“不会做账”“节省成本”等主观理由申请核定,已不再被接受。


二、行业限制:明确“禁止类”与“严控类”

(1)绝对禁止适用核定征收的行业(全国普遍执行):

  • 文娱类:网红、主播、明星工作室;
  • 投资类: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
  • 高利润专业服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
  • 中介类:房产中介、人力资源中介等。

(2)严格限制类行业(需双重证明):

  • 批发零售、制造业、餐饮住宿等传统行业;
  • 要求同时满足:
    • 提供账务混乱的实质性证据(如缺失30%以上原始凭证);
    • 年销售额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地区为500万),且无专职会计

三、主体资格:聚焦小规模、微型企业

地方税务机关普遍要求申请主体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类型 核心条件
个体工商户 年开票额 ≤ 400万元;无健全账簿;经营场所真实;家庭式经营为主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成本凭证缺失率高;非高利润行业;员工≤10人
小规模有限公司 年销售额 ≤ 500万元;资产总额 ≤ 5000万元;员工 ≤ 300人;财务资料不全

📌 特别提醒:一旦连续12个月开票额超500万元,将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基本丧失核定资格。


四、审批流程:从“形式审核”转向“实质核查”

地方税务机关现普遍采取以下措施:

  1. 材料加码

    • 需提交:核算困难说明、银行流水、主要合同、部分原始凭证样本;
    • 禁止单纯口头或模板化申请。
  2. 实地核查常态化

    • 税务人员会走访经营场所,核实人员、设备、业务真实性;
    • 虚假注册地址、“空壳企业”将被直接否决。
  3. 动态复核机制

    • 每年6月前重新评估是否继续适用核定;
    • 若企业经营改善、具备建账能力,将强制转为查账征收。

五、核定方式与税率参考(2025年地方实践)

主体类型 核定方式 应税所得率(参考) 综合税率
微型个体户(月开票<10万) 定期定额 增值税+个税≈0(双免)
大额个体户(年开票<400万) 按行业利润率核定 5%-10% 个税0.3%-0.6% + 增值税1% ≈ 2%左右
小规模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核定 5%-10% 企业所得税0.5%-1.5% + 增值税1% + 附加税 ≈ 3%-3.5%

💡 注: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各省税务局按行业发布,如餐饮业可能核定8%,咨询服务核定10%。


六、合规红线(地方重点监管方向)

  1. 严禁人为制造“核算困难”(如故意不开发票、销毁记录);
  2. 必须保留基础业务证据链(合同、资金流、物流、发票流一致);
  3. 不得虚开发票(核定≠免税,开票必须有真实交易);
  4. 规模达标必须主动转查账,否则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

总结

2025年,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执行已进入“严进严管”阶段。其核心逻辑是:

核定征收 ≠ 税收优惠工具,而是对真实存在核算困难的小微型经营主体的过渡性安排。

企业若想合法适用核定征收,必须确保:

  • 业务真实
  • 资料残缺属实
  • 规模符合小微标准
  • 行业不在禁止名单

建议企业在申请前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避免因不符合实质条件而被追缴税款甚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