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执行标准已显著趋严,并呈现出“全国统一框架 + 地方细化执行”的特点。以下是根据最新政策(包括税务总局指导精神及地方实践)整理的地方税务机关执行核定征收的核心标准:
一、适用前提: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只有在以下客观条件成立时,地方税务机关才可依法实施核定征收:
- 未依法设置账簿(如个体户无建账义务或未设账);
- 应设账但未设;
- 账簿混乱或凭证残缺,导致收入、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
-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 逾期未申报且经责令仍不改正;
- 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注意:仅以“不会做账”“节省成本”等主观理由申请核定,已不再被接受。
二、行业限制:明确“禁止类”与“严控类”
(1)绝对禁止适用核定征收的行业(全国普遍执行):
- 文娱类:网红、主播、明星工作室;
- 投资类: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
- 高利润专业服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
- 中介类:房产中介、人力资源中介等。
(2)严格限制类行业(需双重证明):
- 批发零售、制造业、餐饮住宿等传统行业;
- 要求同时满足:
- 提供账务混乱的实质性证据(如缺失30%以上原始凭证);
- 年销售额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地区为500万),且无专职会计。
三、主体资格:聚焦小规模、微型企业
地方税务机关普遍要求申请主体满足以下条件:
| 主体类型 | 核心条件 |
|---|---|
| 个体工商户 | 年开票额 ≤ 400万元;无健全账簿;经营场所真实;家庭式经营为主 |
|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 成本凭证缺失率高;非高利润行业;员工≤10人 |
| 小规模有限公司 | 年销售额 ≤ 500万元;资产总额 ≤ 5000万元;员工 ≤ 300人;财务资料不全 |
📌 特别提醒:一旦连续12个月开票额超500万元,将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基本丧失核定资格。
四、审批流程:从“形式审核”转向“实质核查”
地方税务机关现普遍采取以下措施:
材料加码:
- 需提交:核算困难说明、银行流水、主要合同、部分原始凭证样本;
- 禁止单纯口头或模板化申请。
实地核查常态化:
- 税务人员会走访经营场所,核实人员、设备、业务真实性;
- 虚假注册地址、“空壳企业”将被直接否决。
动态复核机制:
- 每年6月前重新评估是否继续适用核定;
- 若企业经营改善、具备建账能力,将强制转为查账征收。
五、核定方式与税率参考(2025年地方实践)
| 主体类型 | 核定方式 | 应税所得率(参考) | 综合税率 |
|---|---|---|---|
| 微型个体户(月开票<10万) | 定期定额 | — | 增值税+个税≈0(双免) |
| 大额个体户(年开票<400万) | 按行业利润率核定 | 5%-10% | 个税0.3%-0.6% + 增值税1% ≈ 2%左右 |
| 小规模有限公司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5%-10% | 企业所得税0.5%-1.5% + 增值税1% + 附加税 ≈ 3%-3.5% |
💡 注: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各省税务局按行业发布,如餐饮业可能核定8%,咨询服务核定10%。
六、合规红线(地方重点监管方向)
- 严禁人为制造“核算困难”(如故意不开发票、销毁记录);
- 必须保留基础业务证据链(合同、资金流、物流、发票流一致);
- 不得虚开发票(核定≠免税,开票必须有真实交易);
- 规模达标必须主动转查账,否则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
总结
2025年,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执行已进入“严进严管”阶段。其核心逻辑是:
核定征收 ≠ 税收优惠工具,而是对真实存在核算困难的小微型经营主体的过渡性安排。
企业若想合法适用核定征收,必须确保:
- 业务真实
- 资料残缺属实
- 规模符合小微标准
- 行业不在禁止名单
建议企业在申请前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避免因不符合实质条件而被追缴税款甚至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