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在我国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以下是主要政策及申报要点,供参考:
一、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优惠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农产品初加工: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如晾晒、保鲜、包装等)销售,可适用9%低税率或免征增值税。
收购农产品进项抵扣:企业收购农产品可按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金额的9%或10%(深加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2027年底前有效)。
2. 企业所得税优惠
免征政策: 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水果、坚果、中药材等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牲畜、家禽饲养;
林产品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减半征收: 花卉、茶、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内陆养殖等,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约12.5%)。
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
3. 其他税种优惠
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
契税:承受荒山、荒地等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或减征。
印花税:农业保险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销合同等免征。
二、申报流程与材料
1. 增值税优惠申报
步骤: 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开具普通发票(免税项目)。
在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中填写免税销售额(如附表一“免税货物及劳务”栏)。
留存备查材料:农业生产者资质证明、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生产记录等。
注意:若放弃免税(如为下游提供抵扣凭证),需书面申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 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
步骤: 备案/备查: 部分优惠需在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如高新技术企业);
其他优惠(如自产农产品免征)适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模式。
填报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备查材料: 生产经营过程记录(如种植面积、养殖数量);
农产品初加工工艺流程说明;
相关收入、成本明细账。
3. 其他税种申报
土地使用税:向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及土地用途证明。
契税: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提交农业用途承诺书。
三、注意事项
资质合规:确保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等文件定义。
分开核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需分别核算,否则可能无法享受优惠。
政策时效:部分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度)有执行期限,需关注财政部最新公告。
地方性政策:如农业产业园、扶贫项目等可能叠加地方优惠,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四、建议
专业咨询:复杂业务(如“公司+农户”模式)建议委托税务师协助;
动态跟踪: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局官网,及时获取政策更新。
如需具体操作指导,可提供企业所在地区及业务细节,进一步匹配当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