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及搜索结果中的信息,以下业务无需发票即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小额零星交易
个人收款不超过500元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如摊贩、临时劳务),单次金额不超过500元,可用收款凭证(载明姓名、身份证号、金额、用途等)或内部凭证扣除。
若对方已办理税务登记,即使金额≤500元仍需发票。
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支出如工资薪金、福利费、抚恤金、差旅费津贴(需附差旅报销单)、误餐补助等。
违约金(因合同未履行支付的赔偿,非增值税应税行为)。
政府性收费及财政票据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土地出让金等,凭财政票据或专用收据扣除。
三、特殊业务凭证替代
分割单多方共同接受劳务(如联合培训)、租赁资产分摊水电费,可用分割单+付款证明扣除。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承租方以分割单或出租方凭证入账。
境外交易凭证支付境外的费用,可用形式发票、税单、付汇凭单等作为扣除依据。
特殊票据火车票、飞机行程单等交通凭证,可替代发票。
四、内部凭证及特殊情形
工资及福利支出工资表、付款凭证、考勤记录等内部凭证即可。
福利金、困难补助需附发放明细。
资产损失及折旧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如存货盘亏),凭相关证明资料扣除。
核定征收期间购置的资产,可用合同、付款证明等作为计税基础。
无法补开发票的特殊情况对方注销、非正常户等,需提供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证明等资料。
五、其他无需发票情形
现金折扣:凭购销合同、银行付款凭证扣除。
责任保险费:如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公益性捐赠: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扣除。
注意事项
真实性原则:所有扣除需有真实业务支撑,保留合同、付款记录等辅助材料。
个税申报:支付个人劳务费需申报个税,即使金额≤500元。
更多细节可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