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酒类经销商在开展高端酒水促销活动时,若涉及赠品赠送(如买一赠一、满额送礼等),其税务处理需综合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大税种,并结合具体业务模式判断是否构成“视同销售”或“折扣销售”。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增值税处理
1. 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实务中,若赠品是促销组合销售的一部分(如“买一瓶茅台送一瓶红酒”),且满足以下条件,则不视为无偿赠送,而可按折扣销售处理:
- 销售额与赠品价值(即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 赠品属于本企业销售的商品(非完全无关礼品);
- 实质为“组合销售”而非纯赠送。
✅ 结论:
若符合“买赠一体、同票列示”,则按实际收款金额计税,无需视同销售;否则,赠品需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公允价值确定顺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最近同类售价;
- 其他纳税人同类售价;
-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是否视同销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及《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不属于捐赠,不视同销售。
→ 应将总销售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单独无偿赠送(如随机抽奖送酒):资产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 会计处理建议(以买赠为例):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实收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A酒 (按比例分摊)
主营业务收入——B酒(赠品) (按比例分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若为纯赠送(无对应销售):
借:销售费用 / 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按公允价计算)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关键看受赠对象和赠送场景。
根据财税〔2011〕5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需代扣个税的情形(按“偶然所得”,20%税率):
- 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随机向非本单位人员赠送礼品(如展会扫码送酒);
- 在年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外部人员送礼;
- 对累积消费客户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中奖礼品。
不征个税的情形:
- 销售同时赠品(如买酒送小瓶装)——视为捆绑销售;
- 消费积分兑换礼品;
- 折扣、折让形式促销。
✅ 对酒商建议:
若赠品是随主商品销售附送(如买高端白酒送定制酒杯或小瓶酒),通常不需代扣个税;
但若在品鉴会随机赠送整瓶酒给客户,则可能需按“偶然所得”代扣20%个税。
四、代理记账实操要点(广州地区)
发票开具:
- 买赠必须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列明主品与赠品数量、单价(赠品单价可为0,但需备注“促销赠品”并体现公允价值逻辑);
- 避免仅在“备注栏”写“送一瓶”,否则税务可能认定未折扣,要求补税。
费用归集:
- 促销赠品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或“业务宣传费”;
- 若用于招待特定客户(如宴请送酒),则属“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受限(60%且≤营收0.5%)。
进项税抵扣:
- 外购赠品取得专票,可正常抵扣进项(因用于应税销售活动);
- 但若用于交际应酬(如送礼给无交易关系的单位),则需做进项转出。
总结表
| 场景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
| 买一赠一(同票列示) | 按实收额计税,不视同销售 | 按公允价值分摊收入,不视同销售 | 不征 |
| 单独无偿赠送客户 | 视同销售(按公允价) | 视同销售 | 若随机赠送,按“偶然所得”代扣20% |
| 宴请客户用酒 | 进项转出(属个人消费) | 计入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 | 不涉及(非赠予个人) |
如您是广州本地酒商,建议与代理记账公司明确促销方案细节,确保发票、账务、纳税申报口径一致,避免税务风险。必要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做事先裁定或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