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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商代理记账高端酒水促销赠品税务处理
广州酒商代理记账高端酒水促销赠品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25-11-12 17:20:17

广州的酒类经销商在开展高端酒水促销活动时,若涉及赠品赠送(如买一赠一、满额送礼等),其税务处理需综合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大税种,并结合具体业务模式判断是否构成“视同销售”或“折扣销售”。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增值税处理

1. 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实务中,若赠品是促销组合销售的一部分(如“买一瓶茅台送一瓶红酒”),且满足以下条件,则不视为无偿赠送,而可按折扣销售处理:

  • 销售额与赠品价值(即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 赠品属于本企业销售的商品(非完全无关礼品);
  • 实质为“组合销售”而非纯赠送。

结论
若符合“买赠一体、同票列示”,则按实际收款金额计税,无需视同销售;否则,赠品需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公允价值确定顺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1. 最近同类售价;
  2. 其他纳税人同类售价;
  3.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是否视同销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及《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不属于捐赠,不视同销售
    → 应将总销售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

  • 单独无偿赠送(如随机抽奖送酒):资产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建议(以买赠为例):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实收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A酒           (按比例分摊)
    主营业务收入——B酒(赠品)   (按比例分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若为纯赠送(无对应销售):

借:销售费用 / 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按公允价计算)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关键看受赠对象赠送场景

根据财税〔2011〕5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需代扣个税的情形(按“偶然所得”,20%税率):

  • 业务宣传、广告活动随机非本单位人员赠送礼品(如展会扫码送酒);
  • 年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外部人员送礼;
  • 对累积消费客户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中奖礼品。

不征个税的情形:

  • 销售同时赠品(如买酒送小瓶装)——视为捆绑销售;
  • 消费积分兑换礼品;
  • 折扣、折让形式促销。

对酒商建议
若赠品是随主商品销售附送(如买高端白酒送定制酒杯或小瓶酒),通常不需代扣个税
但若在品鉴会随机赠送整瓶酒给客户,则可能需按“偶然所得”代扣20%个税。


四、代理记账实操要点(广州地区)

  1. 发票开具

    • 买赠必须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列明主品与赠品数量、单价(赠品单价可为0,但需备注“促销赠品”并体现公允价值逻辑);
    • 避免仅在“备注栏”写“送一瓶”,否则税务可能认定未折扣,要求补税。
  2. 费用归集

    • 促销赠品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或“业务宣传费”;
    • 若用于招待特定客户(如宴请送酒),则属“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受限(60%且≤营收0.5%)。
  3. 进项税抵扣

    • 外购赠品取得专票,可正常抵扣进项(因用于应税销售活动);
    • 但若用于交际应酬(如送礼给无交易关系的单位),则需做进项转出

总结表

场景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买一赠一(同票列示) 按实收额计税,不视同销售 按公允价值分摊收入,不视同销售 不征
单独无偿赠送客户 视同销售(按公允价) 视同销售 若随机赠送,按“偶然所得”代扣20%
宴请客户用酒 进项转出(属个人消费) 计入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 不涉及(非赠予个人)

如您是广州本地酒商,建议与代理记账公司明确促销方案细节,确保发票、账务、纳税申报口径一致,避免税务风险。必要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做事先裁定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