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无论其单位价值是否在500万元以下。以下是具体分析:
⛔ 一、政策核心规定
1. 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 仅限企业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在购进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 政策依据包括:
◦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及延期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 融资租赁被明确排除在外
• 税收政策中的“购进”不包括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被视为与“货币购进”“自行建造”并列的资产取得方式,而非包含关系。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的租赁费支出中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分期计提折旧扣除,不得一次性扣除。
📊 二、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规则
1. 计税基础确定
•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含租金、留购款等)和签订合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 例:某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总付款额400万元,则计税基础为400万元,而非设备购置原价。
2. 折旧扣除方式
• 分期计提折旧: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如设备类为5年)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分期税前扣除。
• 与会计差异:会计上可能按实际使用年限(如7年)折旧,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 三、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方式 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 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计提折旧,分期扣除(如5年内每年折旧80万元)。
经营租赁 租金支出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如2年租期,年租金6万元则每年扣除6万元)。
⚠️ 四、实务注意事项
1. 政策执行要点
• 即使融资租赁设备单位价值≤500万元,仍不得享受一次性扣除。
• 若企业同时存在融资租赁和自行建造设备,仅后者符合一次性扣除条件。
2. 税会差异调整
• 融资租赁产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利息)在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但税务上不得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
• 例:会计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10万元/年,税法允许折旧8万元/年,则需调增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 结论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必须分期计提折旧扣除,不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在选择租赁方式时,若希望快速抵扣税负,直接货币购进或自建更优;若采用融资租赁,需按税法规定分期处理折旧费用,并注意汇算清缴时的税会差异调整。